前 言
本规范规定了馆藏珍贵文物数据采集指标项的内容以及相应的著录规则。
本规范适用于文物调查项目馆藏珍贵文物数据采集工作。
本规范根据文物行政部门行业管理需求和文物收藏单位藏品管理工作需要,结合山西、河南、辽宁、甘肃等文物调查项目试点省馆藏文物数据采集工作的实践,在对部分馆藏珍贵文物数据进行量化分析的基础上,选择馆藏文物信息指标项中最基本的文物本体属性信息项和管理工作信息项,作为文物调查项目馆藏珍贵文物数据采集指标项,并对其著录规则和方法做出规定和说明,以便提供具有较高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的指导文件,为提高馆藏珍贵文物数据质量和文物信息管理工作标准化程度,为推动文物调查项目继续深入开展创造有利条件。
本规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物藏品定级标准》等规章性文件为依据,同时,参考了《博物馆藏品信息指标体系规范(试行)》(文物博发[2001]81号)及《博物馆藏品信息指标体系规范》等相关业务工作标准规范。
本规范由国家文物局数据中心组织编制。
1.馆藏珍贵文物数据采集指标项
馆藏珍贵文物数据采集指标项表


2.馆藏珍贵文物核心指标著录说明与规则
2.1 原名 A0101
馆藏文物在现收藏单位总登记账上的名称。
2.2 名称 A0102
文物藏品的规范化名称,参照《馆藏文物档案填写说明》(国家文物局1991年11月19日颁布)。自然标本定名参见相关学科国际命名法规。
文物藏品的名称应包含该文物藏品的年代、地域、人文以及有关的工艺技法、文饰题材、形态、质地等本体属性信息和物名(或通称)。馆藏文物定名格式及示例见附录A。
2.3 文物类别 A0211
参照国家文物局下发的《博物馆藏品保管手册》确定的文物类别。包括:石器、石刻、玉器、陶器、瓷器、砖瓦、铜器、金银器、其他金属器、漆器、木器、书法、绘画、织绣、雕塑造像、甲骨简牍、文献文书、文具、货币、印信、近现代文物、民俗文物、少数民族文物、杂项、自然标本等。如上述文物类别不能满足文物收藏单位的分类要求或与文物收藏单位的实际情况有差别,可酌情增加填写文物收藏单位实际使用的文物类别。
2.4 年代类型 A0301
年代类型包括:制造年代、使用年代、形成年代、生存年代。其中:
制造年代:一般为藏品的最初制作年代;
使用年代:一般为文物藏品的实际使用年代;
形成年代:一般为岩矿标本的最后形成年代;
生存年代:一般为古生物、植物、动物类标本的存活年代。
2.5 年代 A0310
藏品蕴涵的年代信息,以公历纪年、地质年代、中国考古学年代、中国历史学年代、帝王纪年、中国少数民族纪年、外国纪年、历史事件时期等方式表示。
“年代”应与“年代类型”相对应。
示例:
公历纪年:1921年7月23日
地质年代:早更新世
中国考古学年代:新石器时代
中国历史学年代:清代
帝王纪年:清乾隆六十年
中国少数民族纪年:大理国仁寿三年(1238)
外国纪年:日本明治四十二年九月
历史事件时期:抗日战争时期
2.6 质地类别 A0601
根据构成藏品主体材料的物质成分确定的文物藏品的类别。
质地类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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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机质 |
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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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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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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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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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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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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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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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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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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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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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金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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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无机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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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质 |
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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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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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麻纤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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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植物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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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角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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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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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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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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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动物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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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机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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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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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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珐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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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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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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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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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纤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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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复合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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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质地 |
2.7 形态特征 A0911
对藏品形态特征的描述。其内容包括藏品的外形特征的描述,如质地、造型、纹饰、铭文和制作技巧等,以及藏品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或艺术价值等。
藏品形态特征描述的基本原则:
1、先整体后局部。在局部或细节描述时,一般按先上后下,先左后右、先内后外的顺序。形态或纹饰等细节特征比价复杂的,应突出主体或主要特征。
2、描述内容应客观、详实,用词力求准确,精炼。
3、应尽量使用文物、考古学等相关专业的术语,做到语言规范。
馆藏文物形态特征描述内容说明及示例见附录B。
2.8 完残程度 A1001
单件藏品的完残程度和成套藏品的完缺程度的类别,可以分为完整、基本完整、微残、重残、缺、失。应尽量填写入藏时的完残程度,若无,则填写首次记录的完残程度。
2.9 完残状况 A1011
单件藏品完残状况和成套藏品完缺状况及其具体描述,应以规范的语言说明单件藏品的伤残部位与情况以及成套藏品的失群情况。参见《博物馆藏品保管工作手册》第二节第二小节推荐用语。馆藏文物完残信息著录细则见附录C。
“完残状况”应与“完残程度”相对应。如果完残程度为完整,则完残状况项可不填;如果完残程度为其他类型,则需详细填写完残状况。
2.10 尺寸 A1611
藏品的测量部位名称及其具体尺寸。测量时一般应精确到“毫米”,尺寸超过1米的大件或特大件藏品,可精确到“厘米”。不同的测量部位及其尺寸之间,用逗号分隔;成套藏品的不同单体的尺寸之间,用分号分隔。
不同形状藏品的测量部位不同,各种形状藏品的测量部位名称及其具体尺寸的测量方法:
(1)平面型的藏品应测量并顺序填写长、宽;圆形填写直径。书画、缂丝等软片类,既要测量画心部分的尺寸,又要测量装裱后的整体尺寸。
(2)立体型的藏品应测量并顺序填写长、宽、高;瓷器、青铜器等类圆形器物,应测量口径、腹围和底径。直径应从器物的外沿量起。
(3)复杂形体按照陈列状态测量最大长、宽、高。
示例:
长38.3,宽54.3
2.11 尺寸单位 A1612
藏品相关部位的尺寸的计量单位。
尺寸单位为“毫米”、“厘米”、“米”,其中,基本单位为“厘米”。
2.12 质量 A1631
文物藏品所含物质的量,即常说的“重量”。对同一件套有多个单体的文物应填写各个单体质量的总和。
2.13 质量单位 A1632
文物藏品质量的计量单位。
质量单位为“克”、“千克”。其中基本单位为“克”。
2.14 实际数量 A1701
具有保管意义、在物理上具有独立性的个体或不可拆分的最小个体的数量。必须填写为阿拉伯数字,其后不能跟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只填写在A1702指标项中。
残次品为修复后的实际个体数。同一性质、同一来源、而且同一入藏时间的散碎品,如:粮食、药材、液体等,则均按一件计算;如有原始分装容器的,则按分装的容器数计算。
示例:
一串宝珠(50)颗,实际数量:50
一双鞋(2)只,实际数量:2
2.15 实际数量单位 A1702
实际数量的计量单位。如:个、件、颗、只、枚、幅等。
示例:
一串宝珠(50)颗,实际数量单位:颗
一双鞋(2)只,实际数量单位:只
2.16 来源方式 B0101
现收藏单位获得藏品的行为方式,包括:旧藏、拨交、移交、交换、拣选、捐赠、收购、征集、采集、发掘、制作、其他。
2.17 来源(单位或个人) B0102
现收藏单位获得藏品的来源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搜集方式为“旧藏”的,来源单位是指原收藏单位。如,天律市历史博物馆接收原河北第一博物院的藏品,“河北第一博物院”即为藏品的来源单位。
搜集方式为“拨交”的,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调拨或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单位拨交,来源单位是指原拨交单位。
搜集方式为“移交”的,是指公安、海关、工商等执法部门移交罚没的文物、标本,来源单位是指原移交部门。
搜集方式为“交换”的,是指收藏单位之间的藏品交换,来源单位是指与本馆交换藏品的单位。
搜集方式为“拣选”的,是指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将拣选的文物、标本移交给主管部门指定的博物馆,来源单位或来源人是指原移交单位。
搜集方式为“捐赠”的,来源单位是指原捐赠单位或捐赠人。
搜集方式为“收购”的,来源单位或来源人是指出售单位或个人。
搜集方式为“征集”的,来源单位或来源人是指提供文物、标本的单位或个人。
2.18 收藏单位 B0201
藏品现在的收藏单位的名称。
2.19 总登记号 B0213
藏品在现收藏单位总账上的登记号。如此号中有冒号、逗号、正反斜杠、星号、问号、各种括号、竖杠等特殊符号时必须输为全角,且要保证与藏品对应的图片文件名中总登记号部分要完全一致。
2.20 入藏日期 B0214
藏品被现收藏单位登记入库的日期,即“总登记账”登记的日期。日期表示方式参见GB/T 7408-1994。
2.21 鉴定日期 B0301
对藏品进行鉴定的日期。日期表示方式参见GB/T 7408-1994。
2.22 鉴定机构 B0302
藏品鉴定人员所属的单位或组织机构的名称。
2.23 鉴定人 B0303
对藏品进行鉴定的人员的姓名。
2.24 鉴定意见 B0304
鉴定人对藏品的鉴定意见。包括辨别真伪、考证内涵、列举依据、评定价值、定名定级。
2.25 藏品级别 B0401
根据文物藏品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确定的级别。文物藏品的级别可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2.26 当前保存条件 B0503
主要指藏品当前处所的温湿度条件,具体可分为以下情况:恒温恒湿、湿度可调温度不可调、温度可调湿度不可调、无温湿度调节。
2.27 保护优先等级 B0601
根据藏品价值及其遭受自然病害或人为损害程度确定的文物藏品保护优先等级,可分为:急需保护、需要保护。
2.28 保护记录 B0630
对藏品采取技术保护工作的记录。包括技术保护工作起止日期,保护技术处理前、后的藏品状况对比等。日期表示方式参见GB/T 7408-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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